[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442R/2023-001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5 |
关于印发《合川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川民发〔2017〕118号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川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合川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
合川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解决照料护理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我区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购买服务 各镇(街)统一购买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并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为其确定一名照料护理人,同时签订《合川区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购买协议》。无照料护理人的,由镇街组织入住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第五条 发放方式 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镇(街)按月打卡发放给照料护理人;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镇(街)财政所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时间
(一)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其所在供养机构代为向当地镇(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统一申请办理。镇街受理后,要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工作,再报区民政局审批。
集中审批:本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实行集中审批,各镇(街)要在8月底前,按程序将辖区内所有符合照料护理补贴条件的特困人员汇总名单报区民政局集中审批。其中:对于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特困人员,需村(居)出具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有三人以上群众签字证明,同时附本人的病历诊断书或瘫痪卧床照片。
(二)分类处理
1.已获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对于已获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不含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特困人员,直接纳入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不再获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已认定审批为特困人员且未申请获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对于已认定审批为特困人员,经申请同时又符合照料护理补贴的重残失能和重病失能老年人,其照料护理补贴从2017年8月审批后次月起发放给照料护理人。
对于在2016年7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照料护理补贴从2016年7月补发至2017年8月,发放给本人;从2017年9月起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对2016年7月1日以后,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照料护理补贴从审批之日次月补发至2017年8月,发放方式同上。期间若年满16周岁,则发放到年满当月截止。
3.新申请特困人员
对于新申请的特困人员,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要求,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等附件,不再另行单独申请审批照料护理补贴。
(三)终止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镇(街)应及时组织复核评估,不再符合照料护理补贴条件的,由镇(街)审核并再次填写《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补贴并予以公示,从审批之日次月起停发照料护理补贴。
获得照料护理补贴的特困人员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要求填写《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并在终止救助供养原因一栏填写“同时终止照料护理补贴”。
第七条 动态管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保进出合理有序,避免漏保多保。对符合照料护理补贴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照料护理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镇(街)及时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
第八条 档案管理 镇(街)要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一人一档”的要求,将照料护理补贴相关资料与特困供养人员档案合并装袋,不断完善更新档案。
第九条 政策宣传 区民政局和镇(街)要组织学习培训,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对象知晓政策内容程序,让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及时获得照料护理补贴,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条 资金结算 各镇(街)要强化资金管理,保证照料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区财政每年根据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各镇街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将照料护理补贴纳入年初预算,预下达给各镇街,年终根据区民政局核实报送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按程序予以清算。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镇(街)要担负监督管理责任,严把审核关,严禁虚报和冒领照料护理补贴;确保每一名获得了照料护理补贴的失能特困人员都有相应的照料护理人,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对服务欠缺、未尽职责的,要限时督促更正,进行后续调查回访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照料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报表要求 镇(街)要在每月20号之前报送申请审批资料,镇街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前,将当月应发照料护理补贴名单传区民政局核对,双方签字确认无误后,再按程序发放;发放完毕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已发放《合川区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纸质件)报区民政局备案。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合川区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购买协议
2. 合川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及照料护理补贴核对清单
3.合川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审批汇总名单
附件1
合川区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购买协议
(参考模板)
甲方: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乙方: 村民委员会
丙方: (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证号:
丁方: (照料护理人)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维护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达成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购买协议如下:
一、丙方经区民政局核准确定为□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人员,月获得照料护理补贴 元,照料金由丁方领取,作为对丙方照料护理服务的补贴。
二、丁方对丙方承担照料监护责任,甲乙方依协议督促丁方落实照料护理服务。
三、丁方负责丙方日常生活的必要照料,满足丙方合理适度的照料要求,在丙方生病需就医或出现意外情况时要予以帮助,并及时通知甲乙方;丁方应根据丙方的失能点和护理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具体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每日早中晚三次定时上门走访,察看询问丙方生活状况,对不能自主吃饭、穿衣、如厕、洗澡、行走、活动的失能对象提供相应及时的服务;
2、帮助丙方打扫室内外清洁,确保居住环境干净卫生;
3、根据丙方个人情况需求,可适时帮助换洗衣物;
4、提供生活用品的代买以及社会事项的委托代办服务;
5、需就医或突发情况时及时通知甲乙方,确保丙方生命安全。
四、丁方需切实履行对丙方的基本生活照料监护责任,将服务行为常态化;甲方可在乙方的协助下,对丁方的照料护理服务进行后续跟踪监管,采取不定期上门走访或电话询问等方式,掌握丙方的日常生活状况及丙方对丁方服务的满意度,以此作为评价丁方服务是否落实到位的标准;未尽照料护理服务的,应由甲乙方督促丁方限时更正完善,并进行回访调查;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照料护理人,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五、甲乙方应落实监管职责。要不定期走访探视,掌握丙方实际生活情况,对特殊的病历病情、家庭环境、事故变动应做好记录备案,提前重点防范危急事件发生。
六、丁方须履行照料护理责任。因丁方不履行照料监护责任或故意隐瞒不及时通知而威胁到丙方生命安全的,将依法追究丁方的责任。
七、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特困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八、四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四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甲、乙、丙、丁四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区民政局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附件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审批汇总名单
填报镇(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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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供养方式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残疾证号码 |
瘫痪原因 |
瘫痪时间 |
护理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护理人银行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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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时间:
注:1.供养方式填写:集中,分散
2.残疾类别填写: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填写:一级,二级
3.同时有残疾和瘫痪的,按残疾填写
附件3
重庆市合川区 镇(街)
2017年 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及照料护理补贴核对清单
镇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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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基本生活费人数 |
基本生活费(元) |
获得照料护理补贴人数 |
照料护理补贴(元) |
节日慰问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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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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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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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经办人: 审核人:
救助中心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