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442R/2023-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5 |
合川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表(2022年第四季度)
合川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表(2022年第四季度)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办理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0 |
|
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区县级 |
0 |
||
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区县级 |
7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区县级 |
4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区县级 |
21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区县级 |
4 |
||
7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
区县级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