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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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40x9/2020-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科委发〔201821

重庆市合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委第59次常委会、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5日


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 ),结合重庆市合川区科技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合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区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资金,为支持我区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资助的,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审定、区科委立项,并由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是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区科委职责

1.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区财政局职责

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会同区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参与项目申报核查、评审、结题和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保障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

3.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4.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设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

按照支持的对象分为重点产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和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2类。项目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技术研发创新、推广运用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科技研发基地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科普基地建设等。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重点产业类科技创新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引领,聚焦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核心产品研制应用实施联合攻关。

重点产业类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工业主导产业和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方面具有行业带动或产业规模效应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方面具有行业带动或产业规模效应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或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重点产业类项目补助资金占当年总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70%左右,每项标准为10-30万元。对于涉及全区主导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不设上限,同时积极支持其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资金支持。

第八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基于应用对象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一般工农业企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创新项目或创建各类科技服务平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申报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项目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为科技型企业。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补助资金占当年总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30%左右,每项标准为2-5万元。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项目评审、政府审定、下达计划等环节。

第十条 区科委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须知,填写并向区科委提交项目书面申请资料。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 立项申请书;

2. 申请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合作开发项目须提供科技合作开发协议。

企事业单位内的科研团队可单独申报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项目。正在承担还未结题的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或团队,原则上不能申请新的项目;每个单位或团队,每年至多申报1个项目。

第十二条 区科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承担单位和人员条件、研发内容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 区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 区科委已立项支持过内容相同的项目的;

3. 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 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 2年内有强制中止科技计划项目不良记录的;

7.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区科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实地察看。

第十四条 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对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专家评审组应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回避制,成员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专家组立项评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3.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区科委与区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会商后,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财政补助额度,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区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区科委会同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

第十七条 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立项计划后,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权责利。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区政府同意,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拔尖人才团队、农业首席专家和科技特派员等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当年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重点项目,可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为完成、解决紧急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底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区科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内容,确保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达到预期效果时,随时向区科委申请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6.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委可强制终止项目: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过程管理,或者连续2次整改未通过的;

2.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题过程中,未遵守八项规定,有送红包、土特产或宴请相关人员及专家的行为的;

6.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和存在拖欠工资、土地流转费、偷逃税费等不诚信行为的;

7.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对需要终止的项目,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诉,区科委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书面向区科委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总结结题两种形式。重点产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实行验收结题,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类科技创新项目实行总结结题。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题按照“提交验收结题材料区科委现场检查主管部门(所在镇街、园区)初审召开专家组验收会结题公示审批结题报告”的程序进行。专家验收组应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回避制,成员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专家意见发生分歧时,可实行票决制。专家验收结题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总结结题按照“提交总结结题材料区科委现场检查主管部门(所在镇街、园区)初审召开总结结题会审批结题报告”的程序进行。总结结题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上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区科委介绍项目现场检查情况,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结题。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验收会或总结结题会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评价,提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结题”建议。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的,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结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结题”:

1.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后补助。区科委对通过审定的结题项目,出具结题报告,区财政局依据结题报告和资金拨款函,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综合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科委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不定期对部分已结题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科技计划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廉洁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签订廉洁承诺书,承诺遵守八项规定,不能有送红包、土特产或宴请相关人员及专家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诚信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缴付土地流转费和税收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有弄虚作假骗取立项或验收、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行贿受贿、不诚信等情况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对其采取强制终止项目、追回经费、取消2年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人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的,区科委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合川科发[2009]15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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