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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4-04-01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广州南沙法院审理的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一案被写入报告。报告指出,学校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已充分尽职,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因此法院判决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此外,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家长起诉学校,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

搞“抽凳子”恶作剧

不料致同学重伤

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化名)在学校午休时段,趁同班同学思思(化名)起身说话,小杰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两分钟视频

事故发生后,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学校医务室并通知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继:事故造成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同时伴有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导致她休学了一年。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学校尽到职责

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据介绍,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表示,事发之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闯祸家长须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继表示,他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她受伤前眼睛视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镜。从摔的过程来分析,当时思思是整个人仰倒下去摔倒的,脖子及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倒在地上有两分钟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医生和专家分析指出,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造成神经病变、供血不足,引起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

小杰刚满12岁,在民法典划分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闯祸,就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校方是否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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