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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标准

2026-06-18

答: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指按政策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整车合法装载    1、“整车合法装载”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即长不超过18.1米,宽不超过2.55米,高不超过4米)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4、混装有放蜂相关的临时板房、灶具等生活必备用具的转地放蜂车辆,视同整车装载。    5、证件要求:行驶证;运输畜禽及其产品需检疫证;4.5吨以上的车辆需道路运输证。    二、鲜活农产品    品种目录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78号)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6-05-21

答: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八十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对于个别国道路面破损、严重积雪或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2026-04-21

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因此,公路路面出现严重破损等不满足要求时,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反映情况,并由其及时进行处置。其中,红绿灯等交通信号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不属于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

巡游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能否转成网约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应当如何操作?

2026-03-18

答: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部分网约车司机存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不拼客不发车等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026-02-26

答:    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互联网货运平台公司要求货车张贴车身广告的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6-01-21

答: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车身表面不应粘贴镜面反光膜和喷涂镜面反光漆,广告或行业标识图案和颜色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不应有影响交通安全的异类图案,如具有炫目、反光等图案。同时张贴机动车车身广告也需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护栏等设施损坏,我需要根据《重庆市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2025年版)》(渝交规〔2025〕10号)赔偿吗?

2025-12-18

答:    是的。根据《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因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洒落等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产(如护栏、路面、标志标牌、绿化、机电设备等)损坏的,责任方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图读懂《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2025-11-19

答:

《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政策解读

2025-11-19

答: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涉企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二是《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落实市交通运输委“温暖行政执法行动”的具体举措,推广柔性执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梯次执法。四是回应群众、企业合理诉求和基层执法实际需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裁量基准适用情形和阶次划分。    二、修订的过程    2024年10月,启动《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修订工作。11月,完成《基准(初稿)》后开展走访座谈,征求执法单位、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业意见。2024年12月,再次修改形成《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共收集意见建议33条,采纳19条。2025年1月6日至13日,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月19日,邀请市高院、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渝北区法院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并组织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基准(送审稿)》共梳理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法律条款182条,细化433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对比2024年版新增48项违法行为,对其中352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和惠民执法措施。新增42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主要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部分轻微违法以及出租汽车服务投诉等常见易发高频执法事项增设轻微免罚情形。    (二)回应群众和企业的合理诉求。一是明确部分涉及民生热点事项的裁量标准,细化了超限运输尺寸超限和重量超限的裁量阶次。二是调整单独以“违法次数”为顶格处罚阶次的事项61项,降低以“单次违法行为”作为裁量情节的适用范围,防止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三是对困扰企业的扰乱高速公路运营秩序违法行为明确了适用条件,增强执法操作性。    (三)压缩裁量空间,降低执法风险和矛盾。一是修改完善适用条件的表述,减少语义歧义。二是明确未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消除违法行为和后果作为从重处罚情形,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现场处置矛盾和压力。三是引入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裁量阶次划分依据,减少执法主观判断。    (四)调整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应的裁量基准。一是新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处罚事项15项,删除与其相抵触的处罚事项9项。二是优化调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五部规章处罚事项14项。三是对照川渝裁量基准更新27项。四是按照司法建议书意见,修改完善28项。

高速公路收费费率标准是什么?

2025-10-20

答: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交发〔2019〕35号)、《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交发〔2020〕43号)费率标准:客车,一类客车为基准,一类至四类比例为1:2:3:4。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一类货车为基准,一类至六类比例为1.0:1.8:3.25:4.08:4.75:5.29,六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的7.5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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