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61547/2024-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交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7 |
合川区交通局2024年行政处罚0101-0115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87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79项严重情形规定 |
罚款3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05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79项严重情形规定 |
罚款3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583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79项严重情形规定 |
罚款3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519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79项严重情形规定 |
罚款3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04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522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59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6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88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48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531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533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5 |
合交执罚〔2023〕20231101500153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3项一般情形规定 |
罚款10000元 |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