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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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2MB168634XQ/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18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2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种临时机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各镇街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类型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收益权、股权等财产权利。

第四条 区政府、区国资办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与资产配置和使用相结合等原则。

对报废资产、闲置资产、罚没资产和超标配置的资产,区国资办有权依法进行处置,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政府、区国资办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的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区政府审批权限。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按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合川府发〔20187号)的规定办理。

2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事项。

3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及物权的无偿调拨(划转)、置换、报废、报损事项。

(二)区国资办审批权限。

1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事项。

2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及物权的无偿调拨(划转)、置换、报废、报损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鉴别。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依据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年限、性能、现状等进行初步鉴别。需要进行价值评估或性能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

(二)集体研究。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信息公示。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须通过单位公开栏,将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信息书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现场核实。

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核实拟处置资产的规模、数量、价值、现状等情况,必要时由区国资办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五)分级审批。

1.属于区国资办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国资办;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下属单位向区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国资办审批。

2.属于区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下属单位向区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审批。

(六)完善手续。

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资金、账务处理,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和资料的录入、存档工作。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产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涉及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要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分配给相关单位使用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申请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含国有资产的类别、构成、数量、价值、卡片编号等基本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情况以及无偿调拨(划转)原因等内容;

(二)《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公示材料;

(四)国有资产产权证、权属变动凭证、建设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国有资产,需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及相关报表;

(六)国有资产建设、购置、变动或评估等方式形成的价值凭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撤销、合并、分离,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国有资产清册,按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公务车辆的无偿调拨,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公务车辆配置标准,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办出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文件。

第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无偿划转,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配置标准,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办出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文件。

第四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支持公益事业或关心贫困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 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捐赠对象、交接程序、资产构成及其数量、价值等基本情况,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公示材料;

(四)国有资产产权证明、资产价值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发生后,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符合财务规范要求的票据证明。涉及贫困群众等个体受助对象,确实无法取得对外捐赠票据证明的,应当请受赠方所在地基层政府或村(社区)组织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出售(出让、转让)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国有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行业保护性规划、保护区规划以及事业布局发展计划的房屋;

(二)纳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的房屋;

(三)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四)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售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由产权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但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一)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三)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

(四)其他需要协议出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申请报告应含资产构成、数量、价值、出售底价等基本情况,资产出租、出借等使用情况,处置原因等内容;

(二)《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的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公示材料;

(四)资产产权证明、资产价值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街收到准予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审批文件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售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进行评估后,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首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的价格应不低于区国资办备案确认的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第二次公开出售时,可将出售价格适当下浮,但应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拟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处于租赁存续期间的,产权人应在出售前书面告知承租人资产出售事项,并征求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意愿。

第二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前,产权单位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在区级以上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传统媒体和其他新媒体上广泛发布。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在重庆市级以上报刊、网站上刊载。

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国有股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使用情况;

(三)受让方资格要求;

(四)资产转让的时间和地点;

(五)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有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及征求租赁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申明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到产权过户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六章 置 换

第三十一条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镇街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含国有资产构成、数量、价值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对方单位拟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事由、是否已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等内容;

(二)《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公示材料;

(四)置换双方资产产权证明、资产价值凭证;

(五)置换协议,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双方资产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双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经区国资办备案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置换的参考依据,不足部分以货币性资产补足差价。

第七章 报废报损

第三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调整需要拆除的国有房产及构筑物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含资产名称、构成、数量、价值、卡片编号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报废、报损原因等内容;

(二)《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的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公示材料;

(四)单项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业设备和通用设备的报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书;

(五)申请处置事项涉及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须提供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危房鉴定报告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在每年国有资产清查统计工作结束后,应集中一段时间对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由区国资办具体安排布置。其他工作时段,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第八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产权单位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下达后,产权单位应及时处置国有资产。在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收入入账,并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入账手续复印件送区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资产配置需要安排经费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国资办会同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和有关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及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评估中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恶意低评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不按规定进行专业鉴定,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的;

(四)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压价处置国有资产,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不反映、不报告或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的;

(七)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和有关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合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2244号)因超过2年时限自动失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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