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434Y/2020-00006 | [ 发文字号 ] | 渝教工委办〔2007〕28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0 |
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 (教党[2007]9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2002]1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重庆高等院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
第三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管理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
第五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接受市教委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技防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五)定期向各相关部门通报学校稳定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六)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校外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七)组织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建立健全治保组织,组织教职工义务治安联防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科研区域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减少案件发生。
(八)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七条 高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掌握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及涉校的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三)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七)参加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加强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九)在校园和生活区内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工作台账 薄册。
(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助进行整治、整改。
(十二)履行校园内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能,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十三)督促学校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留学生、社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措施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制度和预案
第八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及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三)防火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五)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考试试卷、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九)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十)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十一)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制度;
(十三)内部安全保卫与稳定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四)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十五)其他有关校园稳定及保卫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高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包括学校安全稳定与保卫工作的总体预案和涉及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挂靠相应的部门。高校应当设立保卫部门,负责规划、监督和管理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建立适应本校实际的安全保卫与稳定工作制度、措施和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协调、指导学校各部门开展内部保卫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保卫部门一般应设置办公室、治安科、消防科、政保科、校卫队等科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对内部安全稳定工作自主实施领导、管理,按照学校规模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接受学校安全保卫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高校保卫人员属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保卫人员数量配置原则如下: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10000人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10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学校技防设施完善的,可降低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配置,多校区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配置比例。
第十二条 高校保卫人员的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新进保卫人员文化程度应在大学专科以上,年龄不超过30岁。高校应当加强对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高校保卫处(科)主要领导的配备要保持相对稳定。主要领导轮岗、调动、任免时,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应组建校卫队,注重队伍建设和管理,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校卫队要统一着装,执行校门守卫任务,对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查验;承担校园巡逻防范、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学校的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秩序;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校卫队人员数量按不低于全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的千分之六以上的比例配备。对学校规模较大、校园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按全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的千分之八以上的比例配备。校卫队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装备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为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办公、影像、取证及其它所需装备。
第十五条 高校保卫人员属专职安全稳定工作人员,其工作属风险岗位,保卫人员的生活待遇要从优。
保卫人员平常的值班、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其值班、加班费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不得低于30元或参照《劳动法》相关标准执行。学校应当为保卫人员和校卫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
第十六条 校卫队员月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按照《劳动法》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校卫队员服装每两年至少购买两套(夏服、冬服各一套),并为校卫队员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保障条件。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高校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经费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数量,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划拨安全稳定工作经费,主要作为保卫处(科)的日常行政经费。
对武装部工作、综合治理工作、消防工作、技术防范工作、校卫队的工资奖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国家安全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设立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以保证上述专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为在校学生办理校方责任险。
第七章 奖惩处理
第十九条 高校对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高校对因不重视安全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保卫人员和校卫队员在执行任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上级部门颁布高等院校安全稳定工作规定之前,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完善、修改、解释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