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397Q/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合川发改招标〔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1 |
对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川发改招标〔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3539974H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移交线索,经区发展改革委查证,你司在“合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三期)水厂改扩建和管网改造及延伸部分一标段”公开招标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情形。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调查笔录;
2.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合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三期)水厂改扩建和管网改造及延伸部分一标段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报告”(江城水务文〔2023〕62号);
3. 合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三期)水厂改扩建和管网改造及延伸部分一标段招标文件;
4. 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三期)水厂改扩建和管网改造及延伸部分一标段投标文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中“在合同签订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对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康民峰处罚款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司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银 行:建行合川支行
帐 号:5000115360005021061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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