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397Q/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
对四川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川发改招标〔2023〕7号
单位名称:四川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258M
法定代表人:杨伟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1栋4楼3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经区发展改革委查证,你司在“太和镇富金村美丽乡村融合提升工程”招标活动中成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964433.98元,但在规定时限内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放弃中标。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规定情形。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调查询问笔录;
2.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太和府函〔2023〕54号;
3.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四川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39000元(大写:叁万玖千元整)。
限你司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银 行:建行合川支行
帐 号:5000115360005021061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