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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城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合川区市政环卫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我局拟定了《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3日12点前反馈至qq邮箱308449657@qq.com。(联系人:胡廷杰,联系电话:18996795959)
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移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交接双方权利义务,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政府参与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单位代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环卫绿化设施,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移交办理工作。
社会单位全额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卫绿化设施,原则上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移交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管护,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督促履行管护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国有平台公司是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的移交单位,区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的接收单位。
第二章 移交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人行天桥、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江大桥、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桥梁和涵洞、隧道、地下通道等。
(三)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市街绿地的照明和景观灯饰设施等。
(四)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市政设施附属绿地和社会单位的开放式附属绿地等。
(五)城市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收运(归集)站、公厕、垃圾(果皮)箱等。
(六)经区政府确定移交管理的其它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
第三章 移交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拟移交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环节将工程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案书面征求接收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书面反馈接收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未对接收单位意见进行书面回复或无故不采纳接收单位合理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作出审查通过的决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用房或维护管理基地、站点。
移交规划有管理用房或维护管理基地的城市道路、桥梁和照明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将管理用房或维护管理基地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八条 拟移交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已整体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齐全完备。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不得移交:
(一)桥涵设施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移交;
(二)园林绿化移交须按规定进行立地土壤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移交;
(三)拟移交的设施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等未了结的;
(五)对拟移交的设施实施商业利用的;
(六)未落实管护经费的。
第十条 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应当整体移交。
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原则上不得缺项移交或现状移交。如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移交的,应当由移交单位书面告知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双方就移交内容进行明确后,由移交单位填报《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缺项(现状)移交申请表》(附件1)。采取现状移交或缺项移交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由移交单位牵头落实管护经费,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办理移交。
第十一条 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等资料(包括建设文本)。
(二)在质保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其中:园林植物如需在质保期时间内申请由接收单位进行管理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管理养护责任。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的,或有特殊养护要求的市政环卫园林基础设施及其关键部位,须提供必要的养护作业指导资料及培训。
(四)桥隧结构设施需提供移交当年安全检测报告。
上述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十二条 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备案。移交前,由移交单位提供最终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方案报接收单位备案,同时填报《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审查备案表》(附件2)。
(二)移交申请。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单位应当向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建设和竣工资料。
(三)现场核查。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现场核查移交内容,发现问题的由接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移交单位整改完毕后,由接收单位复查通过后办理移交。
(四)资料审查。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在现场核查后及时完成档案资料审查。
(五)经费核定。移交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项目按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移交单位在申请移交前协调区财政追加管护经费给移交单位。未落实财政经费的,移交单位应承担管护经费。
(六)签署协议。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并明确移交清单(附件3、4)。
(七)正式生效。上述所有程序完毕后,正式生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管护责任,移交前由移交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处于质保期内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护义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质保期内的管护进行检查和指导。
移交后发现质量问题,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评估,若认定为移交前质量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原则,由原移交单位承担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现状(缺项)移交申请表
2.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审查备案表
3.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移交协议
4.合川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移交清单